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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

北京1月15日电 《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和《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发布实施。

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编制并审查了《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1月15日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并实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月15日联合发布。

《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规定了对县级融媒体中心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的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适用于支撑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省级技术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求》指出,省级技术平台应为县级融媒体中心开展媒体服务类、党建服务类、政务服务类、公共服务类、增值服务类等业务提供支撑,支持县级融媒体中心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深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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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基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业务类型,规定了其总体架构、功能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关键技术指标及验收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县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规范》指出,县级融媒体中心应整合县级媒体资源,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县级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总体要求是:按照移动优先的原则,利用移动传播技术,形成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的移动传播矩阵;按照“媒体+”的理念,从单纯的新闻宣传向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增强互动性,从单向传播向多元互动传播延伸,将媒体与政务、服务等业务相结合,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开展“媒体+政务”、“媒体+服务”等业务;开展综合服务业务,面向用户提供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社交传播、教育培训等服务。

《规范》指出,县级融媒体中心应充分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适应移动互联网,特别是5G的发展,总体架构的总体要求是:县级融媒体中心应充分利用省级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各种服务;应具备适应融媒体特点的敏捷生产和业务弹性部署的能力; 应完成统一的信息采集,音频、视频、图文等多种媒体格式的内容编辑和格式适配,具备面向多渠道、多种终端的发布能力;应具备内容的监管能力,并支持与宣传管理部门对接,接受管理和指导;应支持IPv6,已建成的系统应逐步过渡到IPv6;应具备安全、高速、稳定的网络支撑,与省平台的连接宜选用专用网络链路,该网络不宜同时开展互联网服务;县级融媒体中心与省平台业务对接应符合GY/T 321—2019《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中“业务数据接口”章节中的规定。